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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真伪。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 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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