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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495主题分类 增值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1.4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1.4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6-03-13 15: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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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合作油(气)田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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