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资料】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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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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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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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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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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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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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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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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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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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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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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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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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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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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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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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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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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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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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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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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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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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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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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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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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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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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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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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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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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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池消费税申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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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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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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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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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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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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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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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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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涂料消费税申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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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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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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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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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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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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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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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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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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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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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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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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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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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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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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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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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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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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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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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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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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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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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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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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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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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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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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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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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 “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个月或者 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日或者 15 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8. 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自税款所属期 2018 年 3 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0.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13.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二款:“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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