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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717主题分类 企业所得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4.5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4.5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4 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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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括港澳台地区)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

被合并企业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

被分立企业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 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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