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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540主题分类 企业所得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4.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4.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布时间:2026-03-13 16: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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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A类)》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1份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份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1份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0.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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