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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指南 >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532主题分类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5.5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5.5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布时间:2026-03-13 1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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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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