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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规范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729主题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7.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7.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4 14: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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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 “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该事项为同城通办事项
        8.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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