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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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