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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7.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8.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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