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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547主题分类 资源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10.1 资源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10.1 资源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6-03-13 16: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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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进行资源税申报(不含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2份

进行水资源税申报的纳税人

《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享受资源税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按月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2017年12月1日起,天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9.资源税(含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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