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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736主题分类 契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11.1 契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11.1 契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4 14: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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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契税税源明细表

2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享受契税优惠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1

原件查验后退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具体情形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契税。
        7.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8.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契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第五条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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