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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指南 > 车船税申报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526主题分类 车船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13.1 车船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13.1 车船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6-03-13 1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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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车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享受车船税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7.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8.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0.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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