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
|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 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