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755 | 主题分类 |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3.21.2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7月2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3.21.2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4 14: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依纳税人需求,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 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9.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0.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1.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2.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 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4.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5.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6.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17.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 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 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 6 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 6 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 6 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8.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 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7 号)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