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 15 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办理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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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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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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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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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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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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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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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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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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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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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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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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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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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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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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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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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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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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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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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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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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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依纳税人需求,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6.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7.该事项为同城通办事项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全文。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全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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