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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办理资料】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7.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9.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1.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2.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3.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 “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7.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需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8.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应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应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9.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10.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11.长期无经营零报告纳税人等情况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时(除首次报送外),税务机关调阅复用年度财务报表,纳税人不重复报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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