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纳税人注意事项】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