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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天津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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