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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504主题分类 退(抵)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3.26.2 入库减免退抵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3.26.2 入库减免退抵税
发布时间:2026-03-13 15: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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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入库减免退抵税

       【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

       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纳税人未更正申报表,直接申请退税的,也属于减免退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1.除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外的情况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

代办相关事宜

书面委托资料

1份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建设用地人提供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安置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1份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1份

每次办理退税时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1份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份

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1份

管道运输服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

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份

       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2份

2

纳税人身份证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

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新购住房为新房

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需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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