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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申请条件】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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