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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 > 社会保险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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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保费特殊缴费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于已在相关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的城乡居民,受理其社保费申报业务。(到龄趸缴费)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3.“天津税务”手机APP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缴费人;手机APP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手机APP反馈给缴费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存在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申报和缴费功能于每月1日0时至当月底开放。 3.城乡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社保参保登记地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4.年满60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城乡居民在属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人员缴费信息后,可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通过POS机(支持刷卡及扫码)或缴纳现金方式完成缴费。也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渠道进行网上申报缴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 4〕8 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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