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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 > 社会保险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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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已进行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办理社保费申报业务。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属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3.“天津税务”手机APP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缴费人;手机APP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手机APP反馈给缴费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注意事项】 1.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申报和缴费功能于每月1日0时至当月底开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档次标准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文件进行调整。 3.访问电子税务局通过自然人登录,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 4.下载并打开“天津税务”手机APP(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也可通过“支付宝”APP搜索“天津税务”小程序或通过“津心办”APP纳税缴费模块访问),从底部菜单栏“办税”进入“自然人业务”页面;登录成功后,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 6.城乡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社保参保登记地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城乡居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持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协议商业银行缴费,也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支持刷卡及扫码)或缴纳现金方式缴费。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非重残人员、非低保重残人员、低保重残人员在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报送《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 4〕8 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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