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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 社会保险费申报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426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6.1.1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6.1.1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6-03-13 1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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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限内填报对应《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

(适用职工个人)》

2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2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特殊缴费)》

2

2

《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天津市医疗保障综合业务处理单》

1

查验

       4.自行申报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费的平台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费缴费申报表》

2

       5.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单位缴费人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缴费期限为属期当月最后一日;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费的平台企业按月申报职业伤害保障费,缴费期限为属期次月15日(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单位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带有征集通知流水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或《天津市医疗保障综合业务处理单》用以查验。

       6.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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