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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 社会保险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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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限内填报对应《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缴费人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每月申报缴费截止时间为最后一日16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允许跨年补缴。 5.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带有征集通知流水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或《天津市医疗保障综合业务处理单》用以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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