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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 社会保险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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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限内填报对应《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单位: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代办单位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代办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申报缴费截止时间为最后一日16时,不允许跨年补缴。 5.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带有征集通知流水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或《天津市医疗保障综合业务处理单》用以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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