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 > 非税收入申报 |
|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费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4.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5.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 7.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9.纳税人零申报时,该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