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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 > 非税收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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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缴纳义务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基金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5.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6.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7.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8.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9.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设定依据】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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