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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 非税收入申报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414主题分类 非税收入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6.2.6 转(换、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6.2.6 转(换、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发布时间:2026-03-13 1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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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转(换、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申请条件】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非税收入的缴纳后,缴费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

       2.缴费人获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需要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缴费人遗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可以补开。

       【设定依据】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第五条

       3.《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第五条

       4.《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5.《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第四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

查验后退回

缴费人获取《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需要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记载非税收入缴纳入库的其他凭证

1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已汇总且汇总缴款书已上解销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已上解销号方可办理此业务。

       3.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缴费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缴费人可取消报送。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开具范围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及划转征收职责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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