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 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 B 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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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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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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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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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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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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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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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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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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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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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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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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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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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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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 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 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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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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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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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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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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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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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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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
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办理结果】
省税务局审核通过的,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第二章 第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三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 第二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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