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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规范 > 出口退(免)税办理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13主题分类 出口退(免)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7.2.6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7.2.6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5 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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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第七条 第三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第二条第(六)项 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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