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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规范 > 出口退(免)税办理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17主题分类 出口退(免)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7.2.2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7.2.2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5 09: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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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 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 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

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抵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1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1

3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1

4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

5

《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1

6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1

7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

款凭证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内容相同时调阅复用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5.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7.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9.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0.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1.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四条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第二条 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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