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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规范 > 出口退(免)税办理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16主题分类 出口退(免)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7.2.3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7.2.3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5 09: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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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 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出口货物

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

代码不一致的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1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1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1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

(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1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1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1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

销售的货物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1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

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货物的

援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和其他单位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原件、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原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和其他单位转贷业务的证明原件;免于提供以上资料的,则需报送: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和其他单位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原件

1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审核结果。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5.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存留,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①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费发票等)。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6.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五条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第一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二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三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四项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第五项 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第一项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第二项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第三项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第四项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第五项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第六项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第一项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第二项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第三项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第一项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项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第三项 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第七条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第一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第二项 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第一项 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项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第三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四项 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项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六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70 号公告)
        第五条、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区外购进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逾期的不得申报退税。
  (一)《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在“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HQYTS”;
  (三)《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在“退(免)税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HQYTS”;
  (四)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下列原始凭证:
        1.从区外销售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加盖海关印章);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区内水电气企业向区外购进的用于区内与生产有关的水、蒸汽、电力、燃气,应在取得购进水、蒸汽、电力、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税。
  (一)《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在业务类型一栏填写“GJSDQ”;
  (二)正式电子申报数据;
  (三)下列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水电气使用清单(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
        第二条 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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