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办理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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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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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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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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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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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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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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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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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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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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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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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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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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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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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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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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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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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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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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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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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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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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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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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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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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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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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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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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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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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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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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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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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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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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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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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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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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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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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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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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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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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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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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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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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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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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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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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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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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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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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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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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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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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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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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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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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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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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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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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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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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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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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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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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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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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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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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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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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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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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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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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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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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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5.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一条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第二条 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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