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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规范 > 出口退(免)税办理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10主题分类 出口退(免)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7.2.9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7.2.9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发布时间:2023-07-25 09: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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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 4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作为申请核销的参考。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 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 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核销数据反馈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生产企业本年 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5.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第三条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 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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