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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规范 >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21主题分类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7.3.4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7.3.4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3-07-25 09: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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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重新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办,原×××号证明未使用过的,方可使用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字样,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第十条 第八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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