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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规范 >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19主题分类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7.3.5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7.3.5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3-07-25 09: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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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第十条  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第一项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项 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三项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四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第一项 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第二项 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第三项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第一项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第二项 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第三项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第四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失效)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第一项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项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第一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第二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第三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第一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项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第一项 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第二项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第三项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项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第五项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第六项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第十一条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
        第三条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四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第一项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项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项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第一项 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第二项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第三项 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
        第十一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中标证明通知书》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 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 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 予以作废。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四条 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第六条 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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