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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规范 >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25主题分类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7.4.1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7.4.1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3-07-25 09: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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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是指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
        【办理资料】
        1. 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2.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外贸企业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评定(复评)数据反馈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一条 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 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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