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办理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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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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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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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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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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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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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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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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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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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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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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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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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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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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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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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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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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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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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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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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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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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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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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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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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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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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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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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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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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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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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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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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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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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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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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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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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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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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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的证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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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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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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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报告结果。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在中国应税财产被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的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除适用上述第(1)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或者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选择向其中一个居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时,该主管税务机关与其他税务机关协商是否征税。
5.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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