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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35主题分类 涉税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8.2.1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8.2.1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10: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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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自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 年版)》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 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1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6.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 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9.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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