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理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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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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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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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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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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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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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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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理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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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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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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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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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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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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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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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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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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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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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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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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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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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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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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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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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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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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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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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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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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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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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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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
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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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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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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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并发生了弃置费的外国企业或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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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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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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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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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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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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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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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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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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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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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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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需调整成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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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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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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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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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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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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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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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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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在经营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应先完成全年的季度预缴申报。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9.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第三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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