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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 国际税收证明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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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申请条件】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除外)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的,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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