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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符合下列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1.已补办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的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 2.已足额补缴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的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3.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相关非正常或走逃(失联)状态; 4.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被直接判为D级,已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 5.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纳税人缴费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纳税缴费信用关联为D级后,原纳税人缴费人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不再为D级,或被关联的纳税人缴费人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 6.纳税缴费信用保留为D级,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 7.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缴费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纳税人缴费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5.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缴费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缴费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6.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7.纳税人缴费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同时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纳税人缴费人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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