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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缴费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经营主体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办结。 【联系电话】 022-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缴费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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