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办税指南 > 税务注销规范 > 税务注销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46主题分类 税务注销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10.1.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10.1.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5 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包括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税费缴纳等业务。
        7.纳税人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