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办税指南 > 税务注销规范 > 税务注销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44主题分类 税务注销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10.1.4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10.1.4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发布时间:2023-07-25 1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事项名称】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6)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支机构。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

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查验后退回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制作《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6.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 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9.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第二条
        第二条 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 号)
        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6.《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 号)全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