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地址:河北区民主道16号613室,联系电话:24465634);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行政登记。
【办理结果】
对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注意事项】
1.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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