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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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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电子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区民主道16号613室)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22-24465634 02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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