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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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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电子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区民主道16号613室)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22-24465634 022-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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