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861 | 主题分类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14.2.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7月25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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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发布时间:2023-07-25 15: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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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完成后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一份交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留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留存。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
第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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