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无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完成后将《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一份交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留存。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时,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留存。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信息。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